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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魏政府机构、品官与爵位(转载)

一的体制没有被后世所沿袭。

第四,爵位由虚封到实封的封建化发展。

登国元年(386)道武帝参照西晋封五等爵。天赐元年(404)减伯、男二爵,始分为四等爵,即王、公、侯、子。太和十六年(492),孝文帝进行爵位改革:第一,恢复道武帝的五等爵,仍然是虚封,称之为“散爵”;第二,王爵的封授范围仅限于道武帝的直系子孙,并对王爵实行“实封”(有封邑);第三,设立开国爵,并实行“实封”。所有的爵位都有品级。实际上,中国的封建制是人类有史以来最腐败的制度,鲜卑族的封建化也与他们的生活腐化堕落是同步发展的。

第五,品官由九品改为九品、十八等、三十级。

品官包括职官和散官。北魏前期品官实行西晋的九品官制。孝文帝改革后,九品各有从品,每一品中又有上中下三等之差,九品共有54级。499年孝文帝又颁法令进行简化:其九品等级中,前三品各为正、从,四至九品正、从外又有上、下阶之别,合计共9品、18等、30级。这种品官制度为后世沿袭。唐、宋文职与北魏同,武职自三品起即分上、下。隋、元、明、清保留正、从品,而无上、下阶之称,共分十八等,文武并同。

第六,北魏对官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官员选用制度的改进。

拓跋鲜卑族在建国和统一北方的过程中,主要依靠鲜卑族的将领和士兵。选拔官员主要看其能力和功勋情况。北魏前期沿袭魏晋的九品中正制,于诸州置大中正,品评当地士族,以“才第”定位九等,定期向吏部推荐。孝文帝“定姓族”,建立门阀士族制度,采取以门第取人的“方司格”制,从而出现清官和浊官的问题。由于公共管理工作的自然属性而出现流内与流外、官与吏的矛盾问题。

北魏前期,在监察和考课方面都以地方官为中心,而对中央官的监察和考课却不那么重视。孝文帝改革后加强了对中央官员的考课工作。宣武帝后,地方守令是六年一考,中央散官是四年一考,而当时的中央职事官却是三年一考。考课年限越短,官员升迁就越快,从而在中央与地方官员之间、职官与散官之间产生不平等待遇,造成官场尖锐的矛盾。吏部尚书崔亮奏立停年格:“不问士之贤愚,专以停解日月为断。虽复官须此人,停日后者终于不得;庸才下品,年月久者灼然先用。”

这种按照资格选官的方法不论人才是否有才学,只看对方年资长短来决定是否安置官职。在吏部停解时间长的便能得到官职,即便是没有才华的庸才,在吏部等待官职时间很长,也能够优先得到官职。《魏书·崔亮传》评价说:“自是贤愚同贯,泾渭无别。魏之失才,从亮始也。”崔亮的“停年格”选官法,被认为是中国资格选官的开端。自此之后依靠资格安置官员的铨选方式,逐渐被后世使用甚至一直延续到近现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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